第十七条

有效

确定为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应认真填写《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意见图表》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审批报告表》,并按要求加盖划定意见申请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印章。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