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军事设施保护办法/第三章 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划定第十七条有效确定为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应认真填写《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意见图表》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审批报告表》,并按要求加盖划定意见申请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印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