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对遇有受伤、病弱、饥饿、受困、搁浅、迷途等情形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单位和个人应尽力救护,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立即报告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救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单位和个人意外获得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上缴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