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对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可能造成危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