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自治州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不同教派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