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

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加快水利电力的发展。

自治机关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有计划地解决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

自治州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省级的部分按规定返还自治州后,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