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自治机关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坚持造林与管护并重,实施国家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重点公益林、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建设等重点工程和其他林业生态工程。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州征收的育林基金,由自治州自主安排,专项用于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
自治机关在林业建设中,应当鼓励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林业。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珍贵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猎取、采集和买卖。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