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州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从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副州长的个别任免。

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各委、局、办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