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第八条有效省、市、州、县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国防教育办公室,县国防教育委员会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承办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