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第十条有效国防教育办公室的职责是:(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国防教育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国防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教育师资培训工作;(四)组织国防教育理论研究活动,总结推广开展国防教育的经验,宣传先进典型;(五)办理本级国防教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