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可以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宗教习惯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不得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宗教性的捐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