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工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城建、环境保护等部门职责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