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交通规费缴纳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