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货运服务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从事道路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受理或者经营限运、凭证运输货物业务时,承、托双方的有关手续、证照必须齐全、有效。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货运服务经营者不得受理危险货物的运输业务。货运服务经营者不得为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提供配载服务。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