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道路货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货运第十八条已废止从事道路货运的车辆转籍,车辆所有者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转籍手续。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