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集装箱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安全监控装置并实时监控。道路货运经营者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保证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