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从事道路货运的车辆,必须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营运。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车型和综合技术条件承运货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