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城市热力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二)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三)对用热户的投诉故意拖延不及时办理的;(四)对供热企业的报告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