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占、挪用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