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