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由财政拨款的用热单位的热费,应专款专用,不得迟缴或欠缴。

与供热企业签订热费代收代缴服务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热费,不得迟缴、欠缴或侵占、挪用。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