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五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城市热力设施;(二)隐瞒用热面积或擅自并网,改变城市热力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三)擅自在城市热力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四)其他损害城市热力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