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市热力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活动;(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三)擅自拆除、安装、移动、占压供热管道、管道支架、井盖、阀门、仪表及其他设备;(四)其他影响城市热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