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进行可能影响城市热力设施安全的施工或其他活动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所有者同意,并按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