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城市热力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履行养护维修责任,保证城市热力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