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出让方,可按技术性纯收入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取酬金或奖金(向山区和贫困地区转移技术的,其提取比例可提高到百分之四十),用于奖励技术成果的完成者和促进技术贸易的有功人员。

技术受让方通过购买技术取得经济效益后,可从本项目三年平均新增税后利润中一次性提取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奖金或酬金,用于奖励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