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技术贸易的价款或报酬、使用费、中介费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单位所得的技术贸易价款应纳入财务管理,非技术性的收入,应当分项计算,不得将非技术性收入计入技术性收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