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和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技术,进行交易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