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管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在鄱阳湖区已设立的县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所辖湖区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责。
省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鄱阳湖渔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跨设区的市鄱阳湖渔业纠纷的调处和渔业案件的查处等渔政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