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的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卫生、商务、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