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完善水产品市场安全准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的指导和水产养殖投入品、产出品和产地环境的监督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水生生物防疫、检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水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