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罚没财物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发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凭证。罚没财物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没收的赌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