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拒绝、阻碍城市道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