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已修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为4到8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时,应当根据车辆技术和类型等级等因素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0日重新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