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为4到8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时,应当根据车辆技术和类型等级等因素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0日重新提出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