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旅游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旅游、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