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优秀的经营者,在重新申请道路旅游客运许可时予以优先考虑。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