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旅游客运专业知识培训。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车辆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