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规范经营:

(一)对旅游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二)设立统一银行账户、统一收支管理、统一成本核算、统一缴纳税费;

(三)依法与所聘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鼓励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为承租人提供网上租车等服务。

未经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统一调派,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提供旅游运输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