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规范经营:(一)对旅游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二)设立统一银行账户、统一收支管理、统一成本核算、统一缴纳税费;(三)依法与所聘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鼓励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为承租人提供网上租车等服务。未经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统一调派,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提供旅游运输服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