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等特殊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