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四)(五)项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挖掘道路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及挖掘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二)占用期满后未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三)挖掘后未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进行回填和清理现场,并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的;
(四)先行破路抢修,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批准手续的。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