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烧、砸、轧、刮和污损城市道路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挪动、毁损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加工、维修和冲洗车辆等作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