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烧、砸、轧、刮和污损城市道路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挪动、毁损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加工、维修和冲洗车辆等作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