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二)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以工程造价0.2%以上2%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