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除抢修等特殊情况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经批准挖掘的,应当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2至4倍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