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经费第三十条已废止职业学校经费列支,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教育行政部门办的,从教育事业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二)劳动行政部门办的,在地方财政中列支;(三)其他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办的,在事业费中列支或自筹;(四)企业办的,在“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列支;(五)乡(镇)办的,由乡(镇)自筹;(六)联合办的,由各方共同负担;(七)社会团体或个人办的,自行解决。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