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职业学校经费列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教育行政部门办的,从教育事业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二)劳动行政部门办的,在地方财政中列支;

(三)其他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办的,在事业费中列支或自筹;

(四)企业办的,在“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列支;

(五)乡(镇)办的,由乡(镇)自筹;

(六)联合办的,由各方共同负担;

(七)社会团体或个人办的,自行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