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学校推荐、自主择业。

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根据需要,优先从专业对口和相近的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