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职业学校学生修业期满,由学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考试和考核,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承认其学历;技术性专业(工种)的学生,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