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校长第十五条已废止职业学校校长,应由思想品德优秀、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有教育工作经历和相应学历、掌握一定教育理论、熟悉专业、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新任职的校长,在上岗前应接受专门培训。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