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职业学校校长,应由思想品德优秀、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有教育工作经历和相应学历、掌握一定教育理论、熟悉专业、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新任职的校长,在上岗前应接受专门培训。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