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后,相关业主应当主动参与日常管理并承担卫生清洁等费用。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化和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