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九条有效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存储利息、增值收益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